


知一收到國家知識產(chǎn)權局關于《第28418433號“SOUL HOME”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》,鑒于引證商標一第11865737號“SOUL OF HOME及圖”已無效,故其不再成為申請商標申請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。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詢、計算機數(shù)據(jù)庫信息系統(tǒng)化、會計、自動售貨機出租服務與引證商標二第22440268號“靈魂家”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屬于非類似服務,故申請商標在上述服務上的注冊申請應予以初步審定。故決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詢、計算機數(shù)據(jù)庫信息系統(tǒng)化、會計、自動售貨機出租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,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余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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